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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败诉!中日“无印良品”商标之争,“抢注者”获得胜利?

2019-12-16

导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日本无印良品对北京无印良品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发表声明,并赔偿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0万余元。


一、中日“无印良品”商标纠纷,国产无印良品的“抢注”为何受到保护?

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于2001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商标,2004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棉田公司”)。而后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无印良品”)生产销售涉及“无印良品”商标的商品。

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日本无印良品”)早在1999年就已经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無印良品”商标。但当时这个商标仅在第3、9、16、20、21、25、26、35、41类上申请注册,其中24类商品未申请。而日本无印良品公司2005年才在中国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在其未进入中国前,中国的商标数据库中已经有了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商标。

尽管棉田公司曾发布声明称,其对商标的注册完全与日本“無印良品”无关,但旗下实体店无论是室内装潢或是产品都与日本无印极其相似,究竟是不是“恶意抢注”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各执一词。

自此,日本无印良品与国产无印良品就商标问题经历了数场官司。此次是棉田公司与北京无印良品针对日本无印良品侵犯其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权发起诉讼 。在一审、二审中,日方称其使用的商标是“無印良品”(繁体的无),并不构成侵权,但终审结果仍为日方败诉。

针对此次日方败诉,有人说是法院支持了抢注,其实不然。根据判决书显示,国产无印良品与日本商家的维权斗争历经商标局,法院一审,二审,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结果都是认定核准注册国产无印良品合法合规。

我国的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上述事实,国产“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01年,而那个时候,日本无印良品根本没有在大陆进行过任何广告宣传,甚至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有日本无印良品的存在。直到4年后的2005年,日本无印良品才中国上海开了第一家门店。通俗的理解,中国企业注册的无印良品商标,在当时根本无法侵犯日本商家权益,其既未在中国市场流通,商标又没有影响力,也没有“在先权利” 可供中国商家侵犯。此时依法依规注册的国产“无印良品”,理当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本次事件也为海外企业进驻中国前进行商标的合理布局敲响警钟。


二、日本无印良品困境缘起

众所周知,商标保护同时兼具分类保护和法域保护。

商标的分类保护要求,要想获得商标在对应类别上的保护要单独在此类别上予以申请。同时,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可以分属不同权利人。在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在不同类别上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该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无印良品”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分属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日本无印良品。

商标的法域保护要求商标权人要想获得其商标在不同法域的保护就要在不同法域分别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获得在各国家中大体分两种,使用在先获得和申请在先获得。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商标获得方式为使用在先,而在中国、日本等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因此,在中日无印良品案中,在中国领域内最早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人以此为由起诉日本无印良品于法有据。

日本无印良品虽然早在1999年就开始在中国申请商标,为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商标布局,但其当时的布局仅是针对其当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考虑企业未来发展可能涉及的领域。倘若日本无印良品在布局中国领域商标之初就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也就不会发生现在侵权败诉情况。

日本无印良品会遇到此番败诉,究其原因是主动保护意识不足所致。很多企业现在经营什么产品和服务,才在什么产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现在在哪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营活动,才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这样就给抢注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商标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市场的国际化,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的企业越来越多。商标权,从其法律属性来看,属于私权。因此,应由权利人本身采取事前防范,主动构筑商标防火墙的方式来杜绝被抢注、抄袭、模仿。为防止日本无印良品类似无穷尽的纠纷,对外国企业客户提出以下可行的建议:

1、尽早全面布局中国市场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外国企业的产品、服务进入我国市场前就应先进行商标品牌布局。商标布局不仅应针对企业现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更应前瞻性的在与其主营产品、服务相关联的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申请注册,还可有储备的在其未来可能涉足的领域进行商标布局申请。在资金充足、未来涉足领域多广的情况下,建议外国企业进行商标45类的全类布局。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价格极低,全类布局的费用也是有限的,而倘若一个商标被抢注,夺回被抢注商标的成本都可能是无上限的。并且,长期的诉讼或高额的转让费用对开拓一国市场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布局之初能够高瞻远瞩的进行多类、全类布局是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尚佳选择。

同时,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侵犯,除进行商标布局注册外,还应进行企业名称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域名注册、版权登记等,全方位筑就企业品牌护城河。

2、布局前即被抢注在先的应对方式

对于在外国企业开始布局中国市场前即已被他人抢注商标的情况,可能是职业商标抢注者,商标注册是为了向品牌所有者索要转让费,也可能就是想抢占他人品牌,占尽商机。

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者,最快夺回被抢注商标的方式即是购买,但费用可能高昂。除去购买方式,对于职业抢注行为,依据中国现行商标法也可以对其进行规制,夺回被抢注的商标,已有诸多在先判例支持。

而对于意图侵占他人品牌的抢注者,必然不仅在商标使用本身模仿被抢注者,在产品提供的其他方面也会效仿被抢注者,从而混淆公众,达到其抢注目的。譬如北京无印良品在销售其无印良品商标商品时就从店铺装潢、店招等多方面模仿日本无印良品,因此日本无印良品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北京无印良品发起多件诉讼并获得胜诉。

商标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进而保护消费者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保护厂商的商誉。而抢注人通过抢先注册,掠夺了商标创始人的商标专用权,使商品同商标造成事实上的分离,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认识,并掠夺了有关厂商的商誉。对于抢注造成的消费者误认、市场混乱此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必然会被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

3、留存商标使用证据

虽然我国商标法未要求每隔一定时间递交使用证据,但在商标撤销等行政程序及诉讼中均需提供使用证据予以证明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及持续使用状态。因此,自商标启用就应留存各个时期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关于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48条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凡是符合上述法定使用规则形式的商标使用行为,均可作为使用证据予以保存。


中日“无印良品”商标之争,给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一个提醒,要认识到不同法域对商标保护措施不同,保护强度不同,应有针对性的尽早布局我国市场,为日后在我国发展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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