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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制片团队如何开启乘风破浪之旅(一)

2020-11-06

“赵律师,我想自己出来做制片方,您说是成立个工作室还是公司比较好呢?”随着国内疫情的稳定和好转,经历了至暗时刻的影视行业,正逐步走向复苏,笔者最近就收到了很多准备创业的制片团队的咨询。在创业的起步阶段,他们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那就是以何种组织形式或者法律主体将团队成员聚集在一起开展事业,并通过怎样的股权安排或者利益分配机制最大化激励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文试图梳理上述问题并答疑释惑。


一、常见的几种影视行业主体

本文所指的影视行业主体是影视行业从业者为开展影视相关活动所成立的法律实体,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在责任承担方式、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有不同,需要创业团队根据设立该主体的目的、发展及税收规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工作室

“xx工作室”应该是影视传媒领域最为大家熟知的一个词,明星工作室目前已成为成熟艺人的标配,以艺人、艺人工作室、艺人经纪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种声明以及与各种声明相关的或真或假的娱乐新闻也已成为吃瓜群众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强调的是,“工作室”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确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其设立方式的不同,既可以是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是法人企业。目前,行业内大多数工作室是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灵活、自由,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经营管理。工作室通常以核心成员(通常是唯一的投资人)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名称也经常以核心成员的姓名命名,因此,工作室对于核心成员个人品牌及事业的宣传推广有积极意义。注册在特定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往往还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节税方面的优势明显。

但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人对于企业的经营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也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受限于投资人个人的意志,没有法定的、健全的治理模式,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业务的长远发展及吸引投资。因此,对于有长远发展规划的制片团队来说,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工作室可能仅适于其前期发展阶段,不适合未来长远的发展。

2、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拟上市或已上市的公司外,大部分制片公司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工作室来说,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将制片团队的经营风险控制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有相对健全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对于注册在特定区域的影视公司亦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严格区分,不但公司要对其所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还要对其自公司所获得的分红承担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受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主体来说,相对复杂。很多没有长远规划,尤其没有长远融资规划的制片团队,出于税收和便于管理的考虑会放弃成立公司形式的法律主体。但公司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及其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也是较为适合制片团队长远发展及吸引投资的组织形式。

3、其他非法人企业性质主体

除了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律主体外,影视行业中也不泛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非法人企业性质的主体。随着近几年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大量影视基金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这些基金通常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组建,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关系,并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了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工作室外,实践中,也有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工作室”、“中心”等主体,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个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主体组织形式,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在经营中均需要注意风险防范,避免因履约或经营管理给个人资产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影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

如上述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更适于有长远发展及融资规划的制片团队,也正因为此,需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作出合理安排,保证公司设立后各项业务能有序进行,也为未来的团队及业务发展留足空间。笔者在此着重提醒注意如下几点: 

1、股东协议

除公司章程以外,股东协议是明确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内容涉及公司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经营范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如公司决策权、管理权、职责分工、商业模式、利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等)等内容。股东协议不一定由公司的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等均可以签署并受其约束。一份内容详尽且合理的股东协议,不但应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后及未能成功设立时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也要对团队内部的职责、权限及利益分配方式等作出合理的安排,以此减少团队内部可能发生的纠纷,保证公司的顺利设立及有序运营。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否则仍应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内容在理论上应保持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章程往往会使用登记注册机关的标准模板,因此,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如若股东协议内容与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则以股东协议的内容为准。

3、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且应该是登记机关所在辖区内的地址。近年来,各地方为了鼓励、支持影视行业的发展,相继推出了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吸引了大量影视公司前往当地注册公司,比如上海、海南、东阳、新沂等地方。但实务中,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往往是出于税收政策的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并非其登记注册的住所。这一安排容易招致公司实际经营地认定的风险,如需证明公司的住所为其实际经营地,并以此来确定诸如管辖法院等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官网中的联系地址、宣传中的表述等证明公司在某处长期、稳定开展业务。

4、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实缴没有强制性要求,可以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因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建议创业团队根据公司拟开展的具体业务及各股东的具体责任承担能力确定合理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总之,创业制片团队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关键因素,充分考虑行政政策、评估风险,并据此确定恰当的组织形式及合理的企业运转机制后,才能开启乘风破浪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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