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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遵荣誉|博遵代理“生态护坡”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2026-04-23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裁判要旨摘要(2025),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生态护坡”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作为第32则案例入选。


本案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随意划分、截取的部分,原则上不能作为设计特征用于组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设计特征组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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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典型案例在官方公众号发布,并收录在官方网站“精品裁判”和“案例分析”栏目,同时被知名媒体IPR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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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IPR DAILY等对案件报道截图


“生态护坡”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05号


案情简介:


安徽清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岩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1730583104.4、名称为“生态护坡(四叶草)”的专利权人。2023年,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局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现有设计特征组合为由作出第564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清水岩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清水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经研判后认为本案尚有较大争辩空间,继而清水岩公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4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亮点:


本案围绕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及“组合启示”的认定问题,对相关规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系统阐明了“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明确设计特征须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原则上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组合启示”的判断规则,阐明组合后在外观上应形成一个整体有机完整、功能协调统一的产品,否则不应认定为存在组合启示。


该判决从审查标准与法律适用层面,对以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来评述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认定标准:

作为判断客体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具体的设计,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自然地提取出来。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原则上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


组合启示的判断原则:

判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其是否能够想到将用以组合的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在外观上形成一个整体有机完整、功能协调统一的产品,可用于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为标准。如果需要进行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使得组合后的产品成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被认为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存在组合启示。


明显区别的灵活判断路径:

在进行组合对比判断前,一般要先判断设计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但如果本专利的设计特征与用于组合的相应设计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无需判断两者是否具有组合启示,即可直接得出本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


博遵观点:


外观设计专利不仅关系到设计成果的保护,也关系到产品在市场中的识别度。对于具有独特设计特征的产品,及时做好专利布局并持续关注专利稳定性,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


本案围绕现有设计特征能否随意拆分、截取并进行组合的问题,对相关认定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也为企业在面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挑战时提供了有益参考。


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围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更好保护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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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1705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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