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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遵业绩 | 博遵律师事务所助力发明人取得署名权纠纷终审胜诉

2024-08-22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一起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

一、两原告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判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上述专利办理发明人信息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原告列为发明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原告为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案中,博遵律师事务所帮助原告(发明人)成功维权,维护了发明人在学术界的声誉。


案件背景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两原告是医学领域细菌感染与肿瘤病因学的资深学者和医疗工作者。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两原告发现了硫代咪唑烷酮药物在治疗相关病毒感染的新用途,并基于医者救死扶伤的精神和对被告的信任,将两原告编制的诊疗和用药方案分享给被告,共同推进实施试验方案。并在疫情期间多次提供临床咨询意见,以期为疫情救治提供支持。


然而,被告未经两原告同意即申请了涉案专利,并在申请涉案专利时,未将原告列为共同发明人。面对这一争议,被告非但没有积极寻求和解,反而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了策略性的行动,通过调整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试图淡化甚至抹去原告对该专利创造性贡献。因而引发了此次法律纠纷。


判决要点


在终审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发明人的认定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具备创造性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尤其是其中有关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此外,最高院还强调:企业经营、科学研究都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经营、科学研究都要以诚信为本,申请专利亦不例外。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完整地依法列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这既是对科研人员创新劳动和成果的肯定和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汇聚产学研创新创造合力,整合创新资源,激励科研人员研发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本案难点

在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中,如何判断发明人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实质性贡献”一直具有较大争议性。


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基于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刻理解,为本案中发明人的认定提供专业的论证以及准备了充分的证据作为有利的支撑。


最终,博遵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得到了认可。博遵律师团队的专业素质使得客户的权益在案件中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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