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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郭敬明被156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律师提示您理智吃瓜

2020-12-30

前情回顾

12月21日,编剧宋方金、余飞等人在微博发布了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的联名信:《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直指有抄袭历史的编剧、导演于正、郭敬明以节目导师、嘉宾身份出现在网络平台、电视台的综艺节目(《我就是演员3》《演员请就位2》)中,并呼吁: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次日,也就是12月22日,编剧宋方金在微博中又发布了第二批45名联名人员名单,至此,共有156名影视从业者加入到此次对于正和郭敬明的联合抵制活动中。但截止目前,于正和郭敬明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如此大规模的抵制活动,可以算得上史上罕见了,舆论轰动和关注自不必说,有网友支持联合抵者,认为电视台及视频平台应有社会责任感,不能助长歪斜之风;但也有大量网友指出,参与联名抵制的部分编剧自身亦存在抄袭的恶习,应自我反省。

作为影视娱乐行业最应理智和客观的从业者,本期笔者带领大家冷静吃个瓜?

于正、郭敬明为什么可以拒绝道歉?

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创作的《圈里圈外》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致歉。2015年年底,同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判令于正及四家出品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向琼瑶道歉。对于上述生效的法院判决,于正和郭敬明都只履行了其中的赔偿义务,但拒绝道歉,最终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正和郭敬明的态度其实正反应了实践中“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义务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强制执行的方式:(1)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刊载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2)法院在媒体上刊载判决原文或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法院通常会采取上述第二种方式,这也是在于正和郭敬明案中法院的做法。但事实上,对于侵权人而言,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而改由法院通过上述方式强制执行并没有什么损失。由法院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免去主动履行判决的时间、精力的付出,另一方面也不会因此而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因为主动履行判决也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最最关键的是,拒不赔礼道歉还可以维护自己内心拒不承认错误的“人格尊严”。 因此,实践中不乏像于正、郭敬明这样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侵权人。


“联合抵制”有用吗?

一方面是全行业抵制,另一方面,截止本文发布之日(2020年12月29日),郭敬明导演作品《睛雅集》的票房收入已接近3亿,貌似这场声势浩大的抵制活动并没有给郭敬明造成任何影响。而于正担任制片人考核官的《我就是演员3》宣布顺延至下周播出,如果仅是一周时间的顺延播出,应该也不会对于正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联合抵制仅是部分行业从业者发出的呼吁或者建议,无论对电视台、视频平台或者投资方来说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郭敬明、于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自然有错,但谁有资格追责,谁又有权力处罚,如何处罚,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规定本身,最起码,既不是国家有权机关,又不是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大部分参与联名抵制的影视行业从业者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如果不是引起国家有关机关的重视和关注,并以此推动政策的变更,恐怕这场联名抵制活动会如同当年轰动一时的于正、郭敬明抄袭案一样,很快被公众遗忘。


联合抵制者就完全在正义一边吗?

在没有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的前提下,且不论是否真如网友所说,参与联名抵制的部分编剧亦存在抄袭行为,“配不配”参与联名的问题。从《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这篇联名信来看,其中描述到“吸毒嫖娼的艺人要都受到了惩罚,一些有道德问题的艺人也被限制出镜,为什么被法院判决的‘文贼'却被资本和平台追捧,这种‘审丑'行为不应该再继续下去”,这其实是将于正、郭敬明与吸毒嫖娼及有道德问题的劣迹艺人作类比,很可能构成侮辱;而且参与联名的某些编剧也曾多次在公开的媒体发表关于于正、郭敬明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宣扬他人隐私、侮辱、诽谤行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可以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名誉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影视公司合规运营之影视素材使用法律风险防控》一文 ,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亦包括了“赔礼道歉”。


不“唯收视率、流量论”,还有更公平的评价标准吗?

在这次的抵制活动中,联名者批判于正、郭敬明“追逐点击率、收视率,博人眼球”、“一切唯收视率论、流量论......”,“唯收视率、流量论”确实有很多弊端和不足,也带了很多不良的影响,但这不正是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在内容市场发挥作用的结果吗?市场调节从来都不完美的,但却是目前人类社会公认的最有效率的调节手段。收视率和流量确实不能说明一切,但收视率和流量是观众“用脚投票”后对内容市场竞争者作出的客观判断和选择。试问,还有比收视率、流量更能反映观众需求与喜好的、更公平和客观的标准吗?创作者德艺双馨、满身正气恐怕不行。


如果联名抵制者坚信“为人民发声,为人民创作”,那就应该花费更多精力了解“人民”的需求与喜好,创作更多受人民群众追捧的内容,让观众“用脚投票”

把“抄袭者”驱逐出公众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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