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遵观点
明星和经纪公司分手为何这么难 -从赵嘉敏与丝芭文化的解约风波聊起
2020年11月25日,艺人赵嘉敏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其与丝芭文化的经纪合约已于2020年10月14日到期,且未续约。次日,丝芭文化于微博申明,其与赵嘉敏的经纪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并强调丝芭文化仍为赵嘉敏的独家经纪公司,任何第三方均不得擅自与赵嘉敏进行演艺合作等。从以往同类解约事件来看,恐怕在赵嘉敏妥善处理好其与丝芭文化的经纪合同关系之前,很难再签约别的经纪公司,其演艺事业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并不是娱乐圈的新鲜事,但对于每一个有过解约经历的艺人来说,这一定是他们人生中的 “大事”,无论最终能否顺利解约,艺人的演艺事业都会因此而受到的影响,而且解约事件将伴随他们演艺生涯终身。
要了解为何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这么难,就要先了解艺人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艺人提出解约的常见理由及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倾向。
一、艺人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
1.经纪合同的独家性
艺人经纪合同绝大多数为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即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独家代理、经营和管理艺人各项演艺事业的策划、宣传、公共关系处理、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获取、法律事务代理等,艺人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从事演艺事业或代理、经营其演艺事业。因此,在经纪合同解除之前,为了避免与艺人所属经纪公司产生法律纠纷(无论最终能否取得胜诉判决),很多潜在的合作方或其他经纪公司都尽量避免与艺人合作,这也是为什么经历解约纠纷期间很多艺人会经历一段时间的“沉寂”,相信这一点大家在诸多的艺人解约纠纷中已经看出。
2.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经纪合同通常会约定较长的履行期限,并对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艺人的各项工作安排等作详细约定,但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都是主要合同义务,主要合同义务应根据合同相对方的主要合同目的来确定。艺人签订经纪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其演艺事业并从中获取收益。据此,经纪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向艺人支付演艺收入、为艺人提供宣传服务、为艺人提供危机公关及维权等服务。根据行业惯例,经纪公司通常还有义务为艺人提供演艺培训、粉丝维护、数据监控、行政、财务等服务,但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义务通常不构成经纪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艺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则包括依约参加各项演艺事业、配合经纪公司的宣传计划和公关活动、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等。
3.演艺收入分配
艺人与经纪公司就经纪合同期限内因艺人从事演艺事业所取得的收入通常会约定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签约时尚处于事业起步阶段的艺人,还通常会约定分成比例的调整办法,比如根据艺人的累计演艺收入数额调整双方的分成比例。同时,经纪合同也会对演艺收入的结算及支付时间等进行详细约定。
4.违约责任
除了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外,经纪公司把素人培养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通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艺人成名后,只有持续性履行经纪合同,经纪公司才能收回前期投入并获取收益。如若艺人成名后就提出解约,对经纪公司来说损失重大。因此,经纪合同通常会对艺人单方解约或严重违反经纪合同的行为(如未经经纪公司同意擅自从事演艺事业)设定高额违约金。
二、艺人提出解约的常见理由及判决结果
艺人提出解约的理由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张合同无效,另一类是要求解除合同。先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常见的艺人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有:(i)经纪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履行经纪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经营的规定,经纪合同应属无效;(ii)签订合同时艺人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订经纪合同的行为能力,经纪合同无效。实践中亦有艺人提出,其签约时在国外留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学校进行报批,因此经纪合同是无效的,或艺人参加社会活动需要向其所在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报备,但艺人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因此合同无效等。
艺人解约的另一大类是要求解除经纪合同,合同解除是以合同已经生效为前提的。常见的艺人提出解除经纪合同的理由有:(i)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作为委托人一方的艺人享有《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有权单方解除经纪合同;(ii)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已经丧失信任基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iii)经纪公司未能兑现其在经纪合同中的投入义务(如,没有为艺人提供足够多的宣传资源,没有提供演艺培训等);(iv)经纪公司未能向艺人提供足够多的工作机会;(v)经纪公司未及时、足额向艺人支付演艺收入;(vi)经纪公司未能及时向艺人提供相关演艺合同复印件等,未保证艺人的知情权。
三、近年来法院的判决趋势
结合上述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艺人常用的解约理由,我们看一下近几年相关司法判例是怎么判决的。
1.艺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
从上述艺人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艺人经纪合同涉及经纪公司代理艺人对外推荐获取演艺机会,又包括经纪公司为艺人进行包装、宣传、推广、培训、维权等内容,还具有一定内部管理职能,体现出较强的行业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艺人经纪合同是具有委托、居间、代理、行纪等综合属性的综合性商事合同,既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性质,亦非行纪合同性质,艺人不能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
2.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经纪合同无效
艺人以经纪公司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时,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经纪公司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违反了有关经营行为和经营范围行政许可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因此而认定经纪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的事项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不能以经纪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否定经纪合同的效力。同理,艺人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学校进行报批等主张合同无效的也不能成立。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纪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生效
法律上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类:(i)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ii)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iii)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正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经纪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通常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同意或追认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很多艺人以自己签订经纪合同时尚未成年为由主张经纪合同无效,但如果经纪合同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共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同意、追认的),则经纪合同即为有效;即使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如果艺人签约时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根据其当时的收入状况可以认定艺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4.丧失信任基础能否成为解约理由各地法院判决不同
经纪合同的履行需要经纪公司及艺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及配合,但缺乏信任能否成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呢,在蒋劲夫与唐人的解约纠纷案中,北京三中院认为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信任虽是履行经纪合同的重要基础,但缺乏信任并非是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艺人以缺乏信任为由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而在林更新与唐人的解约纠纷中,上海一中院则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而事实上,林更新与唐人在履行经纪合同过程中已产生诸多矛盾,已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5.经纪公司未履行非主要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艺人提出解约一般是因为对经纪公司不满,认为经纪公司未能兑现签约时的承诺。也因此艺人解约纠纷在很多时候以经纪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义务、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为争议的焦点。比如艺人会主张经纪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宣传资源、未能依约提供演艺培训、未能提供足够多的演艺机会、未能按时向艺人支付报酬和提供相关演艺合同复印件等等。据此,艺人一方会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正如上文所述,经纪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为艺人提供演艺经纪服务、发展艺人演艺事业,继而为艺人获取更多演艺报酬。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经纪合同对于经纪公司应投入的宣传资源、演艺事业机会、培训安排等有非常明确的量化要求,并将经纪公司的相关违约行为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否则,若经纪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内已为艺人安排相关工作机会、提供了一定宣传资源、虽有迟延但演艺报酬也支付给艺人了等,则艺人一方很难以经纪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源不够多,或者付款有几天的迟延,或者演艺工作机会少等为由主张经纪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要求解除合同。
6.经纪公司可以申请行为禁令
行为禁令或行为保全,是指在终审判决作出前,法院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近年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解约纠纷中,经纪公司对擅自解约并跳槽的主播向法院申请行为禁令的判例越来越多,通过行为禁令可以禁止解约艺人重新签约其他同业竞争公司。在主播“张大仙”与腾讯公司独家直播合同纠纷案中,针对张大仙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停止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在张大仙与企鹅电竞的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
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本是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希望通过合作实现双方共赢,但如果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尽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未能给出统一答案,但从近几年艺人解约风波后的情况来看,无论法院是否判决解除合同,最终的结果都是以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分手”告终。蒋劲夫与唐人在再审中达成和解,远走日本;金晨与唐人的经纪合同期限到2021年到期,且在金晨与唐人的解约纠纷中,金晨被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自2019年金晨已转投泰洋川禾,笔者猜测,在拿到继续履行判决后,金晨最终还是和唐人公司和解、提前解除了经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