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遵观点
真人影视改编所涉“采访素材”是否受新《著作权法》保护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新《著作权法》自明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修改的一个大亮点是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针对这一修改,新闻出版行业一片叫好,笔者正在处理的一个真人改编项目所涉的“采访素材”记者就提出,他的采访素材属于新闻报道,将受到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据此提出了仅授权制片方“影视改编权”等合作条件。那么在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下,真人真事相关的“采访素材”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著作权法》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无论是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均规定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比如某明星呼吁粉丝多关注其“作品”,又比如我们经常将自然风光称为大自然的“杰作”,但上述所指“作品”均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作品应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新《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无论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都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人类的智力成果才能称为创作成果,纯粹的自然风光、声音或者由动物的行为所形成的“作品”并非创作活动的结果,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作品应该是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的成果
人类的智力成果多种多样,但只有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的成果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他的人类智力成果要么由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要么不受任何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比如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创造在特定条件下受专利法的保护,比如由几个字构成的简单广告词虽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但不受任何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第三、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独”是指作品的表达是创作者独立完成的,包括“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也包括“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创”是指创造性,即作品是能够体现出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判断的智力成果。
第四、作品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并被受众感知到,如果仅存在于创作者的内心,则无论其内容多么丰富,都无法构成作品。
结合上述 “作品”的定义及判断标准,“采访素材”到底属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
采访素材包括对真人真事的纪实性记录,也包括采访者对于真人真事的叙事方式、角度、表达方式等的选择和判断。真人真事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并非采访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因此,真人真事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采访素材体现了采访者个性化的叙事方式、角度、表达方式等,则这部分内容有可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实践中,因影视剧的表达方式与采访素材有很大差距,对影视公司方来说,采访素材的价值或者意义基本集中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真人真事本身。如果影视公司可以直接从相关原型人物处获得相关的事实素材,则除非影视公司与采访者还有其他的商业合作,否则无需再从采访者处获取采访素材的“授权”。